(一)适用范围: 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、变更开采方式、变更企业名称、变更主要开采矿种、依法批准采矿权转让的。 (二)所需资料: 1、采矿权变更(申请)意向书; 2、《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》; 3、有资质的机构编写地质储量报告(指扩大范围,开采方式变更后的); 4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(指扩大范围,开采方式变更后的); 5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报告(有资格的,指扩大范围,开采方式变更后的); 6、采矿权评估报告(有资格的,指扩大范围,开采方式变更后的); 7、矿区范围图、采掘工程平面图、井上井下对照图(地下开采); 8、转让批复(依法批准采矿权转让的); 9、营业执照; 10、安全准采证; 11、缴费证明; 12、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; 13、土地使用手续(指扩大范围的); 14、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合同责任书; 15、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; (以上资料属省级发证的一式四份、属市级发证的一式三份) (三)办理程序: 窗口收文登记、拟办(1天)→矿管科审查(12天)→局领导审批(3天)→矿管科拟文、填证,并填写缴交税费通知书(3天)→办公室盖章→窗口通知当事人缴交税费→窗口发文。 (四)办理时限: 窗口收文后,属审查上报的 7个工作日内办结;属审批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。 |